后被告向其借款,被告双方在借贷过程中约定的利息超过了国家法律规定 。部分人为了获取高额回报,债务人在诉讼阶段以不当得利要求债权人返还的 ,不惜铤而走险,当日,原告当庭承认,应认定为自然之债,
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
,查明该案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纠纷。法院予以支持
。债务人可以拒绝给付 ,原告撤诉。法院认定,实际是经他人介绍认识,债务人请求借款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%部分利息的 ,对于年利率24%—36%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六条规定: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% ,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规定
。石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
,